鄰里善意溝通解決滲漏水
本澳超過三十年樓齡的舊樓逾四千幢,隨着舊樓樓齡增加、設施老化,滲漏水個案不斷上升。滲漏水由於檢測時間長,加上住戶不合作,令問題越趨惡化。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間期盼已久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主要透過新機制,針對性地拆解“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三大難題。
滲漏水看似小事,但滲漏原因卻錯綜複雜,往往牽連甚廣,不加理會很容易小事化大,處理起來便難上加難。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統計資料顯示,近十三年來,共接受近二萬三千九百宗滲漏水個案,包括近一成二屬於業主不履行維修責任、或不合作義務的棘手個案。這類“入屋難”個案,比例相當高。
上述不合作個案,造成解決滲漏問題的最大瓶頸,部分人選擇透過漫長的司法訴訟程序解決,令問題一拖再拖,對受害住戶生活造成極大影響和困擾。
政府草擬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當中提及經專業檢測後,若單位業主不配合或不同意,從而無法進入單位檢查、確定滲漏水源頭的時候,受影響業主可提起仲裁程序,要求相關單位業主配合檢測及維修。相關專業人士在澳不在少數,尋求協助相對不難。問題在於一旦涉及仲裁程序,所需時間並不會短,最快都要三十個工作日或以上。倘滲漏情況正嚴重影響住戶日常生活,欠缺即時措施,苦主始終只能一直等待。
直接從問題根本着手,以最短時間解決對鄰居的滋擾,才是將影響減至最低的做法。有意見認為,若經專業人士檢測並擁有初步證據及跡象,相關單位不配合入屋程序,應賦予有關部門權力中止該單位水力供應,未來立法會審議時可研究加入相關規定的可行性。
水火無情人有情。因漏水事件導致鄰里關係惡化甚而鬧上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數,癥結都在於缺乏溝通了解。誠如政府官員所言,新制只是最終介入手段。倘發生滲漏水問題,應盡量採取友好的方法協商解決,藉與對方善意溝通,合力查明滲漏根源,必要時找管理公司協調,利用各方滿意的方式處理,有商有量,才能維持良好的生活氛圍。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