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優化規定鼓勵回購股份
【中新社北京十四日電】中國證監會十四日表示,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支持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積極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和中小股東權益,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可從實際出發審慎製訂回購方案,依法依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活躍度持續提升,家數、規模呈現增長態勢,市場反映良好。隨着市場環境變化、市場主體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實施便利度不夠,股份回購尚未成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的長效機制。
為進一步提升回購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結合實踐情況,此次修訂對《回購規則》關於回購條件等部分條款作優化和完善。
放寬回購門檻
具體包括: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擬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三成”調整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百分之廿五”;此外,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擬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等。
同時,為便於上市公司董監高依法合規增持股份,向市場傳遞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此次修訂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有關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進行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