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酒須完善操作
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律草案,將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一點二或以上的飲料列為“酒精飲料”,並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違者罰款兩萬元。草案整體方向與兩年前的諮詢內容相若,社會更關注未來新法推出後,如何讓社會尤其商號有效配合執行。
數據顯示,一三年、一八年本澳青少年曾飲酒的比例約八成,呈上升趨勢;相比下,香港一四年約為五成半,台灣一三年不足三成,反映本澳青少年飲酒情況較鄰近地區更普遍。因應青少年飲酒會引起意外、暴力及自身疾病,社會有共識盡快立法控酒。
該草案提及,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社會預期執法困難。比如任何年齡層人士皆可進入的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場所,都有銷售酒精飲品;部分未成年人發育相對“超前”,外貌、身高等看似與成年人無異,工作人員易“走漏眼”。若要更好監管,應有所設限,如要求酒精飲料集中擺放在容易識別的區域內;商號工作人員也應提升敏感度,當懷疑顧客未達購酒年齡,應主動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核實,以免誤觸法律被罰。
不少年輕人愛到夜場消遣,在場地氣氛驅使下,容易被慫恿飲酒。當局須因地制宜,如要求夜店張貼發光文字等相對“醒目”的標示,提醒未成年人不能購買酒精飲品,業界也應自覺配合。現行法律規定,卡拉OK僅禁止未滿十六歲或穿校服者進入,酒吧則未有進入年齡限制,此舉會讓“控酒法”出現灰色地帶。當局應盡快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出入夜場形式的娛樂場所,堵塞漏洞。
法案雖同時禁止以任何遠距離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但較難監管長輩向未成年人分享酒品。有必要多管齊下,加強飲酒禍害的宣傳教育,配合提供更適切的針對性輔導,設法減低青少年接觸酒精飲料的意慾。
法案宜在立法審議時集思廣益,完善操作性;未來實施後,應持續追蹤,定期檢討,適時補漏。長遠可逐步降低酒精飲品定義的濃度,甚至研究限制未成年人飲用所有含酒精飲品,從源頭遏止酗酒年輕化。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