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可簽發化學品進出口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二八/二○○三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行政法規草案,新增由環境保護局作為簽發相關化學品及貨物的進出口准照實體,以便更有效地監管受管制化學品的進出口活動。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長戴建業昨日介紹,為落實《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中對化學品的管制,加強對居民健康和環境的保護,有必要將青石棉、抗震劑等多種化學品納入第七/二○○三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准照制度規範的出口表及進口表的貨物清單中。
更有效監管
特區政府制訂本行政法規,新增由環保局作為簽發相關化學品及貨物的進出口准照實體,以便更有效地監管受管制化學品的進出口活動。出口表(表A)及進口表(表B)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作出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