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中院獲開釋“偽造文件罪”
物管東主詐騙改囚兩年半
【本報消息】一名物管公司東主被廉署揭發以低報員工收入、虛報員工工作時數等手段,騙取財政局工作收入補貼,被初院判多項“偽造文件罪”、“詐騙罪”罪成,入獄三年三個月。東主就定罪及量刑上訴,獲中院判部分上訴理由成立,開釋“偽造文件罪”,改判囚兩年六個月。
廉署揭發騙取補貼
該名東主在二○○八年至二○一四年,為多名員工向財政局申請收入補貼時,低報收入、虛報工作時數,又為已離職員工或非其員工向社保基金登錄為其公司的在職員工,更與部分員工平分財政局的補貼。東主不服初院判決,向中院上訴提出,其偽造文件目的為騙取政府金錢,應視為工具性犯罪,故“偽造文件罪”應被“詐騙罪”吸收,不應獨立判處,且量刑亦過重。
中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裁判書製作法官周艷萍認為,案中偽造文件是實現詐騙政府財產的唯一手段,沒有相關偽造文件,詐騙罪便完全不可能成立。依照充分評價和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當從一重罪論處。開釋上訴人十二項“偽造文件罪”,判處十項“詐騙罪”罪成,每罪刑期九個月,數罪並罰,合共判處上訴人兩年六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不予緩刑。並與另一宗案件的刑罰合併,判處上訴人三年九個月實際徒刑。
上訴人獲開釋偽造文件罪,惠及其餘嫌犯獲該罪脫罪,並改判較輕刑罰。
兩助審持不同意見
合議庭兩位助審法官則持不同意見。法官蔡武彬同意開釋偽造文件罪,但認為應以有關文件不構成《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作定義的文件而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法官陳廣勝認為應完全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