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第五被告與公司關係
員工:“賭底面”屬太陽城業務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日下午續審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涉“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案。三名市場拓展部員工出庭作證,當中一名員工回答控方指出,營運(“賭底面”)屬太陽城業務。
檢控案情提到,太陽城市場拓展部員工會向賭客推廣“賭底面”,當賭客有意“賭底面”,就會展開通知“營運台”等系列流程。
確認無收佣金
兩名市場拓展部玩家組的員工昨日出庭,當中何姓員工向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表示自己沒有推廣“賭底面”,由該部門的代理組推廣。他又多次以不知道、不記得等回應黎裕豪提問。於是被讀出部分早前所錄的口供,其中一份提及介紹賭客“賭底面”、電投會有佣金,他表示確認,但稱自己無收過有關佣金。
玩家組的李姓員工表示,賴姓上級要求推廣電投及營運,營運即“底面數”,均屬於太陽城的業務,但工作主要協助客人訂車、訂房等訂務,基本不會有營運客人,故其實際沒有提供營運推廣。
控方問及“拖底”莊家是太陽城?她回說知道是太陽城其中一項業務,但有關人員無穿着太陽城員工制服,客人“想玩”會致電客服。曾有場面公關稱呼他們“營運部”,自己不清楚他們是否太陽城的人。入職時有人講解營運運作,是以“好普通的形式”講解,並非培訓,而電投及網投則在菲律賓進行。她又指出,賴姓上級提及營運負責人是志堅(第五嫌犯張志堅),但不清楚志堅和太陽城的關係。
員工不知內情
代理組吳姓員工則指出,由於需要了解新客戶有否“賭底面”,上級盧石峰(第七被告)曾指可向客人提及營運,但不會主動推廣,是客人要求才協助致電後台熱線中心。公司有提供營運和電投的入職培訓,但當時還包括訂車、訂房、轉碼計算等內容,是出於服務客人,需要掌握所有資訊。就網絡博彩平台UE和太陽城的關係、客戶充值等問題,控方多次指出證人作供與之前司警錄的口供不同,證人稱並不清楚,“司警口供改過幾次,我講過幾次情況唔係咁”。
控方向三人均出示一份營運和電投納入員工KPI(關鍵績效指標)的文件,三人均表示知道KPI包含營運和電投業務。當中,李姓員工回答辯方律師提到,入職三年,試過不做KPI被減人工,獎罰並存。
否定做違法事
律師梁永本問三名證人,太陽城是否犯罪集團?是否在做違法事?何姓和吳姓員工均給予否定答案。李姓員工則回說“某啲業務係……電投網投……營運肯定係”,其間遭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打斷,直斥“你問證人呢啲冇意思,你應該問事實”。
律師李奕豪提出質疑,追問是否看報章認為太陽城不合法?證人表示不想回答,法官盧映霞解釋除非有份參與違法行為,否則作為證人原則上不可不答。證人便舉例太陽城匯款諮詢部不是以正常途徑匯款到內地。她指正常在貴賓廳贏錢可在大場申請本票或支票,當時卻用第三方戶口。
月底密集開庭
面對李奕豪接連問從何得知、又質疑是否用第三人戶口匯款就違法等問題,盧官指法庭自會分析證人口供,希望律師以客觀方式提問,不要將答案強加證人口中。
下次庭審在十月廿五日,法官指之後會密集式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