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協會建言國安法修訂
【本報消息】澳門法學協進會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會長李煥江認同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大方向和修法原則,除曾提及“非暴力手段”和“一般規定”存有空白外,認為尚有必要填補保護性管轄、間諜行為、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以及恐怖主義及專門程序四方面的空白。
李煥江指出,為填補保護性管轄的空白,在適用範圍方面,建議在該法加入“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本法或其規定特別訴訟程序之相關犯罪,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行使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除外”的規定。上述除外規定是指“叛國”罪(要求中國籍)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要求在澳門作出)兩類犯罪。
此外,上述使用“可以”行使管轄權,以便對非居民或外國人在外地作出相關犯罪處理留一點彈性,例如一名外國人在外國作出同時觸犯內地、澳門和香港相關犯罪,基於具體情況本澳也可交由內地或香港審理,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不啟動刑事程序。
另外,建議也可部分借鑑香港規定,針對非澳門居民作出國安犯罪時設靈活做法,以便根據有關人士和案件具體情況作出不同處理,例如像香港有三種處理方式:一、獨立適用驅逐其出境以追究刑事責任;二、以附加刑方式驅逐其出境以追究刑事責任;三、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或倘若考慮配合澳門刑法的傳統,驅逐出境不作為主刑,則在澳門特區可僅適用第二或第三種方式亦足夠。
關於加入間諜組織和從事間諜行為,他認為可參考內地規定,尤其可在該法內“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條文或獨立一條文將以下行為列入罪狀,(一)參加間諜組織;(二)接受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的任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方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三)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李煥江建議將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煽動叛亂”罪的行為應列入擬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狀內。換言之,建議將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任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叛亂”罪)均獨立構成“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針對恐怖主義及專門程序的空白,鑑於本澳需實現與內地和香港國安法律同等維護效力的立法原則,以及配合未來反恐工作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治理的需要,建議可考慮將現有國安犯罪的專門管轄權、將新增設特別訴訟程序和預防性措施等適用於恐怖主義犯罪,提出兩個可行方案,一、將恐怖活動罪或部分恐怖活動罪列入本地國安法內;二、將特別訴訟程序適用於恐佈主義犯罪或部分恐佈主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