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展示及升掛國旗和區旗
在澳門,大家有時會看見一些私人建築物或社團機構都會展示和升掛國旗和區旗,究竟如何展示和升掛國旗和區旗才符合法律規定呢?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第二六/二○二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當國旗和區旗同時展示和升掛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國旗和區旗同時展示,國旗應大於區旗,且須把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國旗和區旗並排展示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或並排升掛時,須先把國旗升起,最後才降下,區旗須較國旗為小;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須在區旗之前。
另一方面,當國旗、區旗和其他旗幟同時展示或升掛時,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而區旗須較國旗為小,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
至於上述左、右位置的釐定,應區分為:在室外時,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則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和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關於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時間,按照規定,如果屬於升掛的情況,應於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不過,法律規定的特定場所(例如政府建築物,以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時間須為固定,即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而中小學學校、高等院校及幼兒教育學校如升掛國旗,也須按此時間升掛。
此外,還須注意每支旗桿只准升掛一面國旗或區旗,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且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被毀壞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區旗,如有該等情況,應立刻將之更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第四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