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制度開創澳高教發展新階段
——澳門高等教育這十年系列之五
經過澳門高等教育界近十五年的討論及醞釀,二○一七年八月,《高等教育制度》正式頒佈,隨後,特區政府制訂了《高等教育規章》、《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高等教育學分制度》等一系列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制度》着力保障及持續提升高等教育質量,加強高等教育資源保障,強化高等院校自身的管治水平、加大院校在辦學及課程設置方面的自主性和靈活性,為澳門高等教育發展打開了新局面。作為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者及履行《高等教育制度》和相關行政法規的參與者、實踐者,我們的體會是切身與深刻的。
促進高校發展,發揮人才培養與科研創新的職能。
《高等教育制度》秉持學術自主和教學自主的原則,在課程設置等方面賦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一方面,因應本澳、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各高校不斷豐富專業課程,培養社會發展所需人才,截至二○二○/二○二一學年,澳門各高校運作中的課程共有三百四十二個(見《二○二一澳門年鑒》)。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制度》也進一步肯定高校的科研功能,並通過相關法規對高校的財政支持和資源投入提供保障。
採用國際標準,提升澳門高等教育的國際化。
依據《高等教育制度》頒佈的《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是由專業人員經過深入研究,結合澳門的現狀及國際實踐來制訂的,彌補了此前高教素質評估缺乏明確指引、評估關係不夠清晰、評估機構不完善、評估指標及方法不一致等缺失,對提升高校教研素質管理和國際化程度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根據《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的要求,本澳各高校陸續着手院校認證和課程審視工作,通過不斷地自我檢討完善自我評鑑體系、提升辦學質量、保持與國際接軌、推進教研相長。其中,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旅遊學院按照相關法規的規範,邀請了英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局(QAA)進行院校認證(Institutional Accreditation)並獲“通過”,以提升高校辦學素質及爭取向特區政府取得自行開辦課程資格。
推動交流合作,共融灣區發展。
《高等教育制度》明確將促進對外合作交流作為發展高等教育的目標之一。在《高等教育制度》框架下,本澳高校一方面要利用好大灣區和深合區的新發展機遇,推動打造國際科技創新的重要支點;另一方面要着力拓展國際合作的新平台,特別是加大與葡語國家高校的科研合作,激發及釋放本澳高校科研動力,快速有效地增強與歐盟國家的交流合作,推動澳門高等教育續寫更加輝煌的篇章。
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顧問
澳門科技大學校長
李行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