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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不是國安立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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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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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不是國安立法標準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 林美芳

    《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不是國安立法標準

    近期,社會上有個別意見認為,國安立法應遵照《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的標準。在港區國安立法及澳門二○○九年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期間,亦曾有同樣意見。我們認為,倘不澄清此錯誤認識,則容易被誤導,以下試從學理上辨析之。

    首先,回顧一下《錫拉庫扎原則》的由來。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至五月四日,一些國際法教授、刑法專家、人權專家在意大利錫拉庫扎舉行會議,通過了《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各項限制和可克減條款的錫拉庫扎原則》(下稱《錫拉庫扎原則》)。

    《錫拉庫扎原則》的“導言”提及會議目的,即“與會者一致同意,必須仔細審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闡述的可允許的限制和克減的理由和條件,以便有效的實行法制。”

    在《錫拉庫扎原則》第一部分“公約中的限制條款”之“B.關於各項具體限制條款的解釋原則”中,第廿九項至卅二項對“國家安全”進行了解釋。其中,第廿九項是“只有在面臨武力或武力威脅情況下保護民族生存、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而採取限制某些人權的措施時,才能援引國家安全作為採取這些措施的理由”。第三十項是“不得僅僅為防止對於治安的局部或相對孤立的威脅而援引國家安全作為實行限制的理由”。

    其次,簡單說明一下《約翰尼斯堡原則》。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一些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於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會議,通過《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使用資訊的約翰尼斯堡原則》(下稱《約翰尼斯堡原則》)。

    《約翰尼斯堡原則》的“導言”闡述了產生背景:與會者認為某些嚴重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現象被政府解釋為出於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因此,與會者擬推動明確為了國家安全的利益而可能對言論自由和信息自由加以限制的範圍限度。

    《約翰尼斯堡原則》第二項限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手段只能是武力或以武力威脅。第六項提出了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只有當政府可以證實以下方面時,才可以作為對國家的威脅為理由對言論進行處罰:a、該言論是為了煽動即將到來的暴力;b、可能會煽動這樣的暴力;以及c、言論與可能出現或出現這種暴力之間存在着直接或和立即的聯繫”。第七項列舉了不應屬於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類型,包括但不限於:“i、主張用非暴力方式改變政府的政策或政府本身;ii、包含對於國家或其象徵物、政府、政府機構或公共官員或者外國的國家及其象徵物、政府、政府機構或公共官員的批評或侮辱的內容;iii、包含根據宗教、道德或信仰反對或支持反對徵兵或兵役、某種衝突或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來解決國際爭端的內容;iv、目的是向人們傳達所聲稱的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或國際人道法標準的資訊。”

    從內容上看,《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體現了一些學者為釐清人權公約有關法律概念所作的探索,在人權理論探討中具有一定影響力,但其均由學者和專家擬訂,並非國際公約或條約,對各國並無約束力,而且,其中的內容和標準超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沒有在保護人權與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迄今未被接納為國際法公認的標準,聯合國也沒有採用這些原則。因此,不能將《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參照的標準。

    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和澳門居民的憲制責任和法定義務,相應地,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和修法也必須依據憲制性規範,落實和體現維護總體國家安全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公佈實施,確立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思想,該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與內地其他地區一樣,面對着相同的安全威脅和風險挑戰,也承擔了同樣的義務。此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積極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和法制特點,實現與內地和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同等維護水準,從而切實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不是將《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尼斯堡原則》等學者意見奉為圭臬,從而錯誤理解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淵源。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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