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教唆危害國安均可入罪
【本報消息】諮詢文本中建議在第四條“煽動叛亂罪”中增加“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罪,認為這類行爲嚴重危害國家穩定,不容忽視,應明文禁止。另外,《刑法典》總則即使有規定教唆和從犯,但未能有力回應教唆或幫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和可讉責,諮詢文本亦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法律工作者施麗君昨在諮詢會上支持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詢問兩者有何差別?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回應表示,“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罪,在行為方式上針對的是非特定對象,不視乎被煽動者有沒有危害國家行為的意識。煽動者一般以文字、圖畫、演說等公然作出,犯罪行為指向騷亂行為。“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則有特定被教唆的對象,被教唆者本身沒有危害國家行為的意識。教唆方式多樣,包括勸說、慫恿等,犯罪行為指向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