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是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的前提與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既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也有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的義務。國家整體安全與澳門居民合法權益都是澳門基本法保護的對象,兩者的相互關係也決定了各自的實現路徑。
首先,國家安全與居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同一”性。維護國家的整體安全和保護居民合法權益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從兩者的內在聯繫上看,國家安全與居民的個體安全之間是“一體兩面”的關係,國家安全是居民個體安全的前提,居民個體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宗旨和落腳點。國家安全的核心價值在於人的安全,居民個體的合法權益即是個人安全的核心要義。我國《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安全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人民安全是實現國家安全的終極目標,而人民安全也是居民個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居民個體安全與國家安全並非矛盾衝突體,並非選其一必捨其一的“零和博弈”。維護國家安全是保障每個居民個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前提。
但是,國家安全與居民個體合法權益都有各自的核心價值,兩者並非可以相互取代。國家安全強調國家整體和全局的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構築的是集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為一體的全方位安全。居民合法權益強調的是個體、局部的利益。雖然國家安全和居民個體合法權益的實現在目標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實現各自目標的過程中,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任何人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邊界的,必須以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另一方面,在公權力制裁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過程中,也要遵循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個體的合法權益,以防止不受法律監督的權力或者權力的濫用。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於二○○九年二月頒佈,距今已有十餘年。在過去的十餘年中,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也在逐步完善和修訂。近年來,鑒於澳門社會對總體國家安全觀認識的逐步深化和對周邊地區維護國家安全局勢的洞察,澳門特區政府及時提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從“諮詢文本”上看,澳門特區政府一方面在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行為主體、罪名設置、涉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性問題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突出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規制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憲法》、澳門基本法以及澳門整體法律體系的相容性、以及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是值得肯定的重大革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總則部分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並重,以及保護香港居民依據香港基本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這不僅是對維護國家安全行為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對外強調中國及特別行政區政府堅持保障人權的一貫立場。鑒於澳門與香港具有相同的維護國家安全義務和相似的國際環境,香港國安法上述規定同樣值得澳門特區在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時參考。
總之,國家安全是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的前提和條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 既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澳門居民以及在澳門的其他人的安全、基本權利和自由。 在修訂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過程中,既要強調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特殊性和危險性的識別和懲治,也要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法》與特區整體法律制度的相容性以及在保障人權、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方面的一致性,以更好地實現維護國家安全和居民個體安全的核心價值。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