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局誤撤經屋資格顯溝通不暢
廉署年報揭露房屋局錯誤適用法律,取消經屋申請人資格,糾正後又因安排處理緩慢,再被要求廉署介入調查。
有經屋申請人投訴,房屋局以其逝世近十年的妻子生前曾屬另一經屋的家團成員為由,取消其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並宣告批准選擇單位及為所選的單位簽訂買賣預約合同的行政行為無效,認為房屋局錯誤適用法律。
廉署專案調查期間,房屋局重新審視投訴人的個案,最終認為其情況不應被歸類為《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五項的情況,重新確認其符合申請資格,將跟進後續派發鎖匙的程序。
隨後,投訴人因遲遲未獲安排簽訂所獲分配單位的買賣公證書,認為房屋局在經濟房屋的安排處理上緩慢,再次要求廉署介入。經廉署查證,由於相關經屋的分層物業登記資料仍屬臨時登記狀態,未具備訂立買賣公證書的條件;直至二○一九年十月有關經屋的分層所有權轉為確定性登記,房屋局於同年十二月發出許可書,准予訂立經屋單位買賣公證書。翌年,投訴人亦成功跟房屋局簽訂有關經屋單位的買賣公證書。
廉署指出,由於房屋局自行糾正法律適用的問題,且後續簽訂公證書的情況並不單純取決於該局的行政行為或決定,故本案中未發現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的情況。但認為有關投訴的存在似乎同樣跟行政機關與居民之間的溝通與信息的透明度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