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不得拒錄用曾患傳染病者
據新華社報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廿一日表決通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促進就業工作的決定》,明確全社會應當共同維護公平就業環境,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患傳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在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曾患傳染性疾病為由拒絕錄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決定即日起施行。
穩經濟市場促就業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今年上海市就業工作面臨嚴峻挑戰。“為此,有必要制定促進就業相關法律性問題決定,更好地動員社會各方共同做好當前穩就業工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說。
決定共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各方在當前穩經濟、穩市場主體、促進就業工作中的責任。例如,國有企業應當發揮在吸納就業方面的引領示範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業崗位;上海的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勵中小微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扶持力度,同時,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功能作用。支持浦東新區在穩定和擴大就業方面創新探索。
決定要求,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明確上海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工作成效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