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港人案”七被告囚十個月
【中新社香港十五日電】“十二港人案”的九名被告返港後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七名被告已認罪,案件十五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七名被告均被判囚十個月。
本案認罪的七名被告為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子賢及郭子麟。案情指,他們在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八月廿三日期間,連同另外兩名被告及其他人由香港潛逃台灣,以謀求阻止及阻礙正在香港進行的相關各宗刑事案件及警方調查。他們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七名被告分別於十四日及十五日已認罪。案件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各名被告均被判囚十個月,當中被告李子賢已就暴動案判囚三年半,法官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決定對其加監七個月。
同案被告黃臨福早前就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承認有意圖而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並承認本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入教導所。另一被告黃偉然則早前承認在沙頭角干犯一項製造爆炸品罪,本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存檔法庭,已被判囚二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