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共建穩健合作未來
澳門各大酒店及娛樂場每當有宣傳或慶節活動,都少不了會在室內進行一定程度的區域裝修或舞台擺設的設置。對此,與博企有緊密合作的設計公司負責人就分享,他們公司最早期主要負責一些平面指示牌的製作,一九年後擴大至參與金沙娛樂場十五周年慶典的部分設計工作、參與角子機標示貼紙及座椅的宣傳裝飾等,以及商舖圍板、娛樂場分隔區域設施的設計製作。博企代表反映,選擇與該公司保持這一方面的長期合作原因在於,該公司能兼具效率與積極的態度完成工作,並能就合同關係中的多方面的問題與金沙中國人員進行溝通及意見交流。
就上述提及的合作關係,一般情況下可以被定性為《民法典》第1133條所規範之“承攬合同“,該條文規定:“承攬合同係指一方透過收取報酬富有義務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物質合同。”在這種關係下委託工作之一方稱之為定作人,負責執行工作之一方稱之為承攬人,為着合同能妥善及順利地被履行,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應清楚及完整地明確工作內容及工程計劃,承攬人有義務忠實地執行所協定之工作內容,且不能導致工作物存有使其價值失去或減少之瑕疵,或存有使其不能合於一般或約定之使用或存有減低該合適性之瑕疵。
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倘出現不能執行原定工作計劃或承攬人有任何更好的意見而對工作物變更等情況下,應與定作人進行溝通並獲其許可,否則,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第2款,在未經許可而變更之工作物,視為有瑕疵,定作人就算事後願意接受未經許可變更後的工作物,也無義務補加任何報酬,亦無義務因不當得利而作出賠償。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歐希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