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收費制度下月底生效
電動車充電分公共及一般收費
【本報消息】環境保護局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登第二五 / 二○二二號行政法規《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法規將於二○二二年七月廿八日起正式生效。
特區政府積極開展環保工作,為推動節能減排並逐步引入清潔能源,按未來電動車應用方向,新建公共停車場、公共樓宇的全部停車位將預留充電容量及基礎設施,並完善現有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及推動於私人樓宇中加裝充電設施。同時,鑑於現行第三五 / 八六/M號法令訂定的計算電力出售價格收費辦法制度實施已久,為落實“用者自付”及“多用多付”原則,特區政府制訂《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行政法規,並廢止第三五 / 八六/M號法令。
法規主要內容為完善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訂定各收費類別計費的公式和收費時段,新增高壓收費組別。此外,新增運輸工具充電收費,根據耗電特點分為公共充電收費及一般充電收費。有關級別、階梯及收費的具體規定由第一○五 / 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根據有關行政長官批示,於公共停車場或公共泊車處為運輸工具進行充電,按收費時段及額定輸出功率,有功電能的費用為一點四二○澳門元 / 千瓦時至四點四○○澳門元/千瓦時,一般充電的有功電能費用為○點八一七澳門元/千瓦時至一點五五二澳門元 / 千瓦時,並須按用戶合同計算視在功率的費用。另外,除公共照明收費按相關法規的規定而調整,其他收費組別的收費維持不變。
環境保護局會聯同相關部門、機構繼續推動節能減排等工作,進一步改善空氣質素和落實“雙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