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嫌犯“刑拘在逃”?
廊坊刑警:調查中
【本報訊】據《長江日報》十四日消息:唐山打人事件中多名嫌犯有前科,其中主嫌犯陳繼志涉及二○一五年的一宗刑事案件,涉嫌“刑拘在逃”。此次陳繼志被抓時,是否仍是逃犯?六月十四日上午,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表示,專案組正在調查中。
根據唐山警方發出的相關通報顯示,打人案件中,主犯為陳繼志和劉某。
記者檢索發現,在一個名為“路北巡控”的美篇賬號上,曾在二○一九年七月發佈過標題為“一一○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獲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網上逃犯”的文章。在該文章提及了一宗發生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案件,該案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名為劉某和陳繼志。
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傍晚六時許,在唐山市路北區聞新園小區,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討索要抵押車輛的債務為由,被告人劉某使用方向盤鎖對被害人商某的頭部等部位實施毆打,致使其額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腦組織挫裂傷,尺骨粉碎性骨折,額頂部跨髮際瘢痕按“係數相加”辦法計算後所得數值大於一。後被告人劉某等人將其強行帶上車牌號為×××的黑色車離開,將被害人商某帶到陳繼志(刑拘在逃)位於開平東外環的廠房大院內。至次日十二時許,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備逃脫並報警。經鑒定,被害人商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某批准逮捕。之後,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
事後,劉某提起上訴,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判決書提到嫌犯
在二○一五年的這宗故意傷害案中,兩份判決書中均提到陳繼志,並且標注“刑拘在逃”。所謂的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機關經查證針對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經下達《刑事拘留證》,但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責任而潛逃,公安機關對於這種人員通常會進行網上追逃。
如此一來,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終審判決時,陳繼志依舊處於刑拘在逃。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陳繼志以及唐山之後,發現自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終審判決後,並不存在對陳繼志的刑事訴訟。
難道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後,陳繼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銷?又或者是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至今,逃犯陳繼志就未被公安機關抓獲?
如果逃犯陳繼志一直未被抓獲的話,那麼,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抓獲陳繼志時,他不僅是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還是一名在逃逃犯?
相關情況及時公佈
對此,六月十四日上午,記者聯繫到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大隊,值班民警告訴記者,這個案件是歸該刑警大隊管,專案組正在調查具體情況,隨着該案件的調查,相關情況會及時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