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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6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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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全文

    父母可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親權由父母雙方或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父母離婚)由其中一方行使。不過,該法典亦規定,父母在生前可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相關規定。

    由父母或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作出指定

    按照《民法典》第一七八五條的規定,如果親權是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父母得為假使其在將來死亡或成為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如果親權僅由父或母其中一方行使,指行使親權的一方具有指定監護人的權力。當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的父親或母親死亡後,如尚存的另一方未在行使親權中廢止該指定,則推定該指定產生效力,意思就是說,如果父或母已為未成年人指定了監護人,而仍生存的父或母不廢止有關指定,被指定的人將依法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此外,須注意的是,上述監護人的指定或廢止有關指定,必須透過遺囑、公文書或經認證的文書上作出,方為有效。

    由法院作出指定

    按照《民法典》第一七八七條的規定,當父母未指定監護人,又或父母所指定的監護人未獲確認時,法院有權於聽取親屬會議的意見後,在未成年人的血親或姻親中指定監護人,或在事實上曾照顧或正在照顧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又或在顯示愛護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如果從中都沒有合條件履行監護職務的人,則須將未成年人交託予適當的公共或私人機構,並由該機構的領導人履行監護人的職務。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年滿十二歲,法院在指定監護人前應先聽取其意見。

    不得擔任監護人的人

    按照《民法典》第一七八九條的規定,下列的人不得擔任監護人:

    a)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

    b)明顯精神錯亂之人,即使非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亦然;

    c)行為不檢之人或生活方式不為人所認識的人;

    d)被禁止行使親權或被中止行使全部或部分親權的人;

    e)因不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另一監護職務或親屬會議成員職務被撤除或中止的人;

    f)正在或在最近五年內與有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進行爭訟的人;

    g)父母、子女、配偶或與本人有事實婚關係的人正在或在最近五年內與有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進行爭訟的人;

    h)與有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個人敵對的人;

    i)被有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排除擔任而不得擔任監護的人,但該排除須係按照有關容許父母任一方指定監護人之規定而作出。

    不過,因揮霍導致的準禁治產人、破產人、無償還能力人、在財產管理上被禁止或中止行使親權的人,以及被撤去財產管理職務的監護人,得被指定為監護人,但僅以照顧及管理未成年人的人身事務為限。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一七八五、一七八七、一七八九及一八一八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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