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需謹慎 非法集資有跡尋
澳門曾經發生過當舖、賭廳、地產集團非法集資的事件,當中不乏以高息回報吸引存款者或投資者。集資者往往因無法持續支付高利息的原因而“爆煲”,使投資者得不償失。即使以刑事或民事訴訟追究,絕大部分投資者連本金都不能獲得補償。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會員、律師殷鈴貽表示,雖然過往非法集資“爆煲”事件使社會大眾有更高的警惕,但市面上的集資手段層出不窮,例如編造虛假投資大型經營項目、網路投資理財平台、高科技投資專案等。事實上,是否非法集資有跡可尋,特徵如下:(一)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支付可觀利率或回報;(二)透過合法註冊的公司或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納資金;(四)向社會的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未許可借貸或判刑
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集資者,將可觸犯“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根據三二/九三/M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二一條規定:“任何未經根據本法規或特別法例之許可而從事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業務之人士,不論有否訂立利息,及不論以自己名義或為他人從事者,處兩年以下徒刑”。故此,居民在經營有關項目時需格外謹慎,未經許可是不得從事借貸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的業務。
民眾一般把高利率借貸與“暴利”劃上等號,實際上澳門法律對“暴利”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層面,兩者定義有差異。
“暴利”分民事刑事
在民事上,根據《民法典》第一○七三條規定,當事人在借貸中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息的三倍(以現時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即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九點二五),有關借貸合同視為具有“暴利性質”。如訂定之利率超出百分之二十九點二五,則一律減至百分之二十九點二五。例如小陳向小王取得貸款,並且承諾向小王每月支付百分之三利息(年利率為百分之三十六),按照法律只會將利率減至百分之二十九點二五,有關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屬於犯罪的情況。
在刑事上,貸款人在借貸中符合以下條件,方構成《刑法典》第二一九條規定的“暴利罪”:(一)有意識地利用他人之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又或利用債務人的依賴關係;(二)按照事件之情節,該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同時,有關借貸合同可以暴利為理由予以撤銷。可見,“暴利罪”並不取決於一定比率的利息,只要經法院判定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並在符合其他要件情況下即可被認定為“暴利罪”,因應情節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犯罪成本低亂象多
犯罪成本較低也是導致非法集資亂象頻發的原因之一。以中國內地為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最高刑期為十年,而澳門的“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最高僅處兩年徒刑。可見,法律對非法集資者的震懾力仍有待提高。
南京師範大學實習生
林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