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改錯的機會
古今中外,法律的制定以及執行是為了限制公民的活動,其中懲罰的主要作用是威懾犯人。
當今社會沒有秦朝時的戰亂,社會局面相對安穩。過於嚴厲的法律會導致人民內心恐懼,生怕一個不小心就獲得罪名,就如同商鞅變法時,連坐法的陰霾四處籠罩,秦人提心吊膽,人人自危。最終導致民心所失,“一夫作難而七廟隳”,秦國也因此付出了亡國的代價。
犯罪類型按不同程度應當有適當的處分,但出發點應以彌補過錯為初衷,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作補償為目的。一人犯罪往往就會摧毀兩個甚至更多家庭,若能使得犯罪者認識自己的錯誤,積極改錯,或許就能多挽救一個家庭。在我看來制定法律的最終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推動社會的進步。現代法律的逐步完善,相信未來必能進一步推動人們知法守法。
劉卓穎 教業 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