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
戴耀廷四罪成囚十個月
【香港中通社二十四日電】香港大學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時宣傳“雷霆計劃”,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報紙刊登六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逾二十五萬港元。其早前承認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二十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十個月。
主審法官郭啟安表示,案件以監禁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考慮其他原因再扣減兩個月刑期,每項控罪刑期為十個月同期執行。
至於同案兩名被告,“雞蛋同盟”董事、五十五歲的葉劍青,和五十歲石守正,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以每人四萬港元簽保守行為處理。
招五萬人操控選舉
案情指,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三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耀廷於同年四月至九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意圖招募五萬名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目標是藉此操控選舉結果。
戴耀廷曾先後於兩家報紙分別刊登共六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劍青及石守正簽發共二十五萬三千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六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亦沒有申報該些開支,因而戴耀廷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控罪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