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僱員資料要保存?
小明在公司負責人事管理工作,每當有員工離職,小明的僱主便會指示小明銷毀屬該員工的資料,小明僱主的指示正確嗎?
答案:不正確。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且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須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僱員的資料,當中須載明僱員的個人資料、錄用日期、所收取的報酬、工作時間,已享受的年假,以及由僱員提供有助於保障其利益的一切資料等。換言之,小明僱主正確做法是,指示小明不但須保存在職僱員資料,亦須保存離職僱員資料,保存期須由有關僱員離職之日起計直至滿三年爲止。
僱主必須注意,如果不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紀錄和保存僱員資料的義務,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每一僱員,僱主可被罰款一千至五千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十三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