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追債可查封財産
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會聽聞甚至親身經歷過,他人不願意償還債務的情況。一想到必須透過入稟法院以訴訟形式追討解決時,大多數人都會因為“訴訟程序費時費力”的既定印象,而先打退堂鼓。
其實,只要債權人所持有的債務文件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當中對執行名義的要件規定,債權人就可以相關債務文件作為依據,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從而便捷地得到債權的彌補。
執行宣告之訴有異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監事長、律師林丹雅表示,執行名義作為提起“執行之訴”的依據,上面所載明的債必須是確定、可要求履行以及確切定出,例如文件上清楚記載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利息計算方式、還款金額以及還款日期。而“執行之訴”與一般居民所聯想得到的“宣告之訴”的不同之處是,前者會直接傳喚債務人就相關債權作出支付或指定予以查封之財產,甚至在債務人不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無須進行庭審辯論以及證據調查措施。
民訴法列四類情況
坊間相傳只須要求債務人簡單地以書面立下借據或借條,便可提起“執行之訴”。然而,需要留意的是,並非所有文件均可作為執行名義。相關文件能夠成為執行名義仍須以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作為前提要件。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六七七條的規定,執行名義有四種類別:
第一種執行名義的類別為給付判決。相關判決可以法院判決、法院批示以及仲裁裁決的形式存在,並載明與債務人須作出的給付相關的內容。值得一提的是,給付判決僅於轉為確定後才能成為執行名義(但對給付判決所提起的上訴僅具移審效力者除外)。
第二種執行名義的類別為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導致設定或確認任何債之文件。例如以公證書或經認證文書作成的債權文件。
第三種執行名義的類別為經債務人簽名,導致設定或確認按簡單之數學計算確定或按簡單之數學計算可確定其金額之金錢債務之私文書,又或導致設定或確認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之私文書。這是坊間最常見的類別。
第四種執行名義的類別為按特別規定獲賦予執行力之文件。例如經公證認定簽名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在符合法定情況下可以作為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執行名義,以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就分層建築物的負擔而議決應繳的數額的會議錄,只要附同已到期但仍未繳付的負擔的單據副本,以及能以明確的方式及透過簡單的數學計算確定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欠款正確金額,亦可以作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