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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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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5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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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及“擔保”

    我們不時聽聞,某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禁止離境”、“擔保”、“羈押”等不同的強制措施。其實,《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六種強制措施,為讓大家對有關措施有進一步的了解,本欄往後的幾星期會作逐一介紹。今日會先介紹“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及“擔保”兩種強制措施。

    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

    “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這項強制措施,是指在首次訊問(由檢察院依法對被拘留的嫌犯進行的簡要訊問)完結後,如果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司法當局須強制嫌犯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即須提供其居所、工作地點或其選擇的其他住所),以便將有關資料繕立成書錄,並存放於卷宗內。

    被採用這項強制措施的嫌犯,有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當接獲通知時,向有權限當局報到或聽從其的安排,而且不得遷居或離開居所超過五日(除非事先已通知有權限當局)。如嫌犯違反這些義務,即使有關犯罪不可處以徒刑,法官可命令其提供“擔保”。

    擔保

    “擔保”這項強制措施是適用可被判處徒刑的犯罪的嫌犯,換言之,假如有關犯罪僅可科處罰金,便不可對嫌犯採用擔保的強制措施。不過,正如上所述,如果嫌犯違反“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這一強制措施的義務時,則即使其所觸犯的犯罪僅可科處罰金,法官仍可命令其提供“擔保”。

    “擔保”是指法官要求嫌犯提供一定金額的金錢或財物,以保證其履行訴訟義務。“擔保”可透過存放、銀行保證或保證等的方式提供,並須按照法官所定的具體條件。至於“擔保”的金額多少,須由法官經考慮擔保所擬達到的防範目的、所歸責犯罪的嚴重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及嫌犯的社會經濟狀況而釐定。

    作出擔保後,如嫌犯在應到場的訴訟行為中無合理解釋缺席,或不履行對其採用的強制措施所產生的義務,則擔保視為違反,用作擔保的價額即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此外,法官經考慮所歸責犯罪的嚴重性及違反義務的理由後,可命令對嫌犯採用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下星期,本欄會為大家介紹另外兩種強制措施:“定期報到之義務”及“禁止離境及接觸”,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一八一條、第一八二條、第一八七條、第一九○條及第一九二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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