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怎樣處理?
小明在一間超市工作,與僱主協商每逢星期日是小明的周假。但今年強制性假日“五一勞動節”是星期日,剛巧與小明的周假重疊,他想知道,法律對這種疊假的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42A條的規定,當周假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亦即按強制性假日休息,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補回享受一日周假。所以,按照小明的例子,小明的周假與強制性假日“五一勞動節”重疊,他在星期日休息會被視爲在強制性假日休息,小明的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給小明補回一日周假。
需留意是,補償周假應與僱主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有關周假由僱主因應企業營運的需要而指定,且有關指定須於放周假前三日作出。
僱主須注意,如果不遵守上述第42A條補償僱員周假的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85條第2款(2)項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勞動性質的輕微違反,法院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一萬至二萬五千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42A條及第8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