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法有效打擊水客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回覆議員林宇滔書面質詢當局現行法律工具是否有效打擊水貨客活動時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對打擊異常出入境人士起重要作用。
林宇滔書面質詢早前坦州確診女子曾於二月廿六日有五次出入珠澳紀錄,明顯與其探親簽證目的不符,質詢當局當日為何未有即時依法禁止其入境,而是在事後才追加禁止其入境一年的限制。
無法律限制次數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經徵詢澳門海關、治安警察局和教青局的意見回覆指出,中山坦洲確診病例女患者為持探親簽註通行證的人士,根據本澳相關規定,逗留本澳最長時間為九十日;而按照內地相關法律規定,持探親簽註通行證的人士可多次往返內地和澳門,澳門並無法律限制其出入境次數。不能以非居民出入境的次數為理由直接適用相關條文限制其入境。
是次持探親簽註通行證的中山坦洲確診病例女患者,治安警察局經調查發現其多次在本澳從事“水客”活動,與其所持簽註目的不符,因而依法對其開展禁止入境程序。
至於林宇滔質詢為何水貨活動近期又轉趨活躍,現行法律工具是否能夠有效打擊水貨客活動,當局會否研究修改現有法律更有效打擊。
張玉英回覆指出,本澳“水客”問題與社會和經濟狀況密切相關,針對近年“水客”活躍的情況,澳門海關於二○年十月成立“打擊水客專項小組”,由去年至今打擊行動取得一定成效。保安範疇以及各相關部門亦會持續因應“水客”活動的變化採取相應應對措施。
至於打擊“水客”相關法律修改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剛於去年十一月生效,按照該法律規定,對來澳後重複作出違反法律或規章行為,又或入境後的行為明顯偏離給予許可的目的之人士,依法展開廢止逗留許可的行政程序,配合針對性的排查工作,對打擊異常出入境人士起重要作用。
而《對外貿易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和《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修訂工作不屬保安司職權範疇,倘權限部門認為有需要並開展修法工作,保安範疇相關部門會在職權範圍內積極配合並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此外,林宇滔又關注當局針對內地某區出現確診者時制訂清晰的指引及應對方案。教青局表示《學校運作指南》已向非高等教育學校提供“停課時的課程與教學建議”指引;所有非高等教育學校已制訂校本停課預案。學校亦會因應教師因事、生病或不可抗力情況而缺席課務作出調課、補課或由其他教師代課的安排。
教青局以維護學生和教職人員的健康為首要考慮,持續透過不同措施以防範疫情在校園傳播的風險,並密切關注鄰近地區疫情的變化,適時調整校園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