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原副部長受賄逾六千五萬
李金早判囚十五年
【中新社北京二十六日電】二十六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文化和旅遊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金早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金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金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賄二十多年
公開資料顯示,李金早生於一九五八年一月,湖北仙桃人,一九七六年二月入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參加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研究生。早年間他曾在財政部財科所、國家計委等機構工作,一九九四年八月赴廣西任職。二○一四年十月,他出任國家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後於二○一八年三月擔任文化和旅遊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從官方通報李金早“落馬”,到如今一審宣判,李金早受賄案中有兩個“關鍵數字”值得關注。
一是涉案金額。檢方對李金早提起公訴時,指控其“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六千五百五十點四一六四萬元”。
法院今日通報,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六年至二○二○年,被告人李金早先後利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商務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原國家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文化和旅遊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質審批、平台籌建、工程承攬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六千五百五十萬餘元。
透過這段表述還可看出,李金早的受賄時間跨度長達二十餘年。
二是刑期幅度。根據刑法中關於受賄罪的量刑標準,“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金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受賄七百萬元為未遂;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中紀委點名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李金早的處分通報,他被指“出爾反爾、欺騙組織,搞迷信活動”,並且“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牟利,家風敗壞,生活腐化,夥同家人收錢斂財”。
今年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官方再度點名李金早等人,並稱要深入分析案件暴露的腐敗新特徵,深挖徹查“影子公司”、“影子股東”等隱性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