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法》 (二)
上周本欄介紹了本澳《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意義,今天會繼續為大家簡介《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所規定的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維護國家安全法》訂定了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當中的“國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七種犯罪具體包括:
1,叛國,是指中國公民作出以下任一行為:
(1)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國家;(2)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3)在戰時或在針對國家的武裝行動中,意圖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針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或損害國家的軍事防衛,而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議,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為。
2,分裂國家,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
3,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
4,煽動叛亂,是指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犯罪,又或公然和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
5,竊取國家機密,是指:(1)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2)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竊取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3)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的便利而作出上述(1)和(2)所指行為;(4)因職務或勞務的身份、或者有權限當局對其所授予的任務而保有國家機密,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包括因過失作出該行為),以及接受澳門特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而向其提供國家機密。
6,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特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7,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本地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二、處罰
在處罰方面,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對於觸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行為人,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即使只是作出該等犯罪的預備行為,亦可處最高三年徒刑);對於觸犯“煽動叛亂罪”的行為人,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對於觸犯“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行為人,則因應各種犯罪情況,定出了不同的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徒刑。
此外,對於觸犯“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和“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不論是行為人或相關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作出,均會受到處罰。行為人方面,則視乎其是犯前五項犯罪中的哪一項而處以相應的處罰;而相關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方面,如屬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亦可科處相應的罰金,如屬澳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則可科處相應的罰金和法院命令的解散。
除上述主刑外,《維護國家安全法》還對上述七項犯罪訂定了附加刑,例如:中止政治權利,為期三年至十年;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十二年至二十年;或如屬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和法人,永久封閉場所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條至第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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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