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基本討論完通訊截取法案
緊急情況警可先索通訊記錄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十時開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新工作文本,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基本完成新文本的討論,對於法案的政策方向基本同意,顧問團尚需完善法案的條文及文字,待完成技術文本後,便可開始撰寫意見書。
違保密可三年徒刑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將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分為兩類,其中曾參與通訊截取的人士,若違反保密義務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而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人,違反則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罰金。
事後須獲司法追認
法案並且允許若涉及嚴重罪行等緊急情況,警方可先要求供應商提供通訊記錄,事後向司法當局追認相關資料的有效性。李靜儀稱,新文本建議倘警方未能在七十二小時內獲司法當局追認,則需銷毀相關資料。另外,基於適度性刑罰原則,建議把違反提供通訊資料的處罰,由原本的刑事處罰,改為行政違法。
被問及新文本未接納的意見,李靜儀舉例,如容許通訊截取的十二種犯罪中包括可處最高三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有意見提出希望提升至五年或以上徒刑,政府認為現行文本是建基於過去的公開諮詢結果,因此建議維持三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