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犯罪與保障居民基本權利間取平衡
議員倡截取通訊設第三方監督
【本報消息】《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開宗明義,是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居民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亦正因為兩者需要折衷權衡,議員林宇滔認為應該設獨立第三方機制,定期檢視制度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有否改善空間。有律師亦認同可考慮採取更多措施,讓公眾加強對制度的信心。
執行先得法官許可
秘密通訊自由是言論自由的表達管道之一,須在有法律依據下方可加以侵犯。今次當局為適應科技發展、新犯罪形勢,更新取證方式,規定刑事警察機關在事先得到法官命令或許可的情況下,才可截取透過電信方式所作的溝通或交流內容。
議員林宇滔認同制度需更新調整,不過由公開諮詢,到現時法案進入立法會小組細則性討論,仍然認為需要引入獨立第三方機制,讓制度能夠“自我完善”,“過去無人敢問機制如何改善,中間係咪乜嘢問題都冇呢,其實過去無人答到”。
單獨法官專注個案,“只見樹木而不見森林”。尊重法官的司法獨立、自由裁量,但不代表毋須檢視整個機制的執行,即使無違法情況發生,也可站在整體執行、公共隱私權角度提出改善建議,建議可由退休法官擔任相關專員。
定期公佈申請統計
通訊截取由法官監督、事前審批。不過,林宇滔指出法案第十條就獲取通訊紀錄,容許當局預先要求電訊商或網絡供應商提供,及後再在指定時間內告知司法當局。這實際上已涉及行政審批,雖法案是規範現行操作,但其實通訊紀錄在很多地方也視為個人資料,故更凸顯建立檢討機制的需要,以建立公眾信心,“而家有唔代表做得好、合理,如果合理,更應該公佈(截取通訊數字)及接受監督”。林宇滔主張要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
仿傚香港專員制度
對於嫌犯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截取,法案明文禁止,但存在“法官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讓等通訊行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元素者,不在此限”的例外情況,林宇滔認為嫌犯與辯護人間的通訊應得到保密,對給予法官的證據是否全面存在疑問,值得思考如何取得平衡。
對此,律師梁永本認為,針對上述情況,需要釐清是否在特定犯罪情況下,尤其是在遵從重罪原則的犯罪下,才容許截取嫌犯與辯護人的通訊。牽涉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基本權利,為更好取得平衡,不妨考慮建立類似香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制度,或將截取通訊設備由獨立第三方監管存放,可以是法院或電訊公司的保密地方,由偵查員親自到場截取通訊,確保在法院知悉情況下進行,避免濫用情況,亦減少公眾猜疑,給居民建立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