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廢止嗎?
數年前,甲在政府公證署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最近他想廢止該份遺囑,重新訂立一份取而代之。甲想知道可以嗎?
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立遺囑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對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作出死因處分,訂立遺囑的行為屬單方且可廢止的行為,立遺囑人不得放棄全部或部分廢止遺囑的權能。由於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後才產生效力,所以只要立遺囑人仍在生,他就有權廢止其原先所訂立的遺囑。那麼,立遺囑人如何廢止遺囑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廢止遺囑的形式包括以下兩種:
一、明示廢止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另一遺囑或公證書內表示全部或部分廢止前遺囑而作出廢止。以甲的情況為例,甲可以通過訂立“廢止遺囑的公證書”,將其早年訂立的遺囑廢止。然而,按照《公證法典》的規定,只有政府公證署的公證員才有權作出與遺囑相關的公證行為。所以,如甲欲申請繕立“廢止遺囑的公證書”,須親臨政府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或海島公證署)辦理。辦理時,立遺囑人須親臨公證署,並提供以下文件:一)立遺囑人及兩名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二)欲廢止的遺囑的副本;或提供要求廢止的遺囑的簽署時間、地點及所在的簿冊編號和頁數。
二、默示廢止遺囑。是指如果立遺囑人已訂立遺囑,嗣後再重新訂立一份遺囑,但新遺囑並沒有明示廢止舊遺囑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這時候,新遺囑僅廢止與舊遺囑相抵觸的部分。例如:甲重新訂立的遺囑並沒有明示廢止舊遺囑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甲在舊遺囑中指定A單位的繼承人為乙,但在新遺囑中指定A單位的繼承人為丙,在此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舊遺囑中指定乙為A單位的繼承人的部分,會因甲在新遺囑指定丙為A單位的繼承人而被廢止。這裡,提提大家,如果有兩份同一日期的遺囑,不可能分淸其先後,且又有互相矛盾的條款,則互相矛盾的條款被視爲無記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016、2140、2141及2142條;及《公證法典》第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