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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新法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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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4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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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新法昨生效



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非澳門居民只可入住酒店類場所


新修訂《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於昨日生效

    禁宿住宅旅客以九十天為界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新法昨生效

    【本報消息】旅遊局訊:澳門特區政府於二○一○年制訂《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為社區安全帶來隱患,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為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訂第三/二○二二號法律《修改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新法昨日起正式生效。

    修改非法供宿定義

    第三/二○二二號法律《修改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對於入境澳門時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非澳門居民(具“逗留特別許可”除外),原則上只可入住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如:酒店、公寓式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任何人或實體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在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該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法律亦規定以下任一情況,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包括:(一)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嘉賓;(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因該等關係而免費提供住宿,例如招待親戚等。

    鼓勵業主監察舉報

    新法加強對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以及房地產中介人和經紀的監管。

    是次修法,新增網上預訂酒店平台等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如:提供相關文件、移除包括在互聯網登載的該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資訊;同時新增對房地產中介人和經紀的處罰規定,倘該等人士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可被罰款二萬至十萬元。

    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如業主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作出舉報,且該業主沒有參與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旅遊局可對其單位不採取封屋、斷水及斷電等措施,或縮短實施有關措施的期間。

    多渠道宣傳新法律

    在新法生效前,旅遊局與法務局已開展多渠道宣傳工作,包括本地電台和電視宣傳廣告、小冊子、在各出入境口岸及屢被投訴用作經營“非法旅館”的大廈派發和張貼海報,以及在官方微信公眾號、臉書(Facebook)專頁、Instagram帳號、抖音帳號及YouTube等平台播放短視頻,持續加強對旅客和業主的宣傳。此外,配合新法施行,旅遊局與法務局及房屋局將合辦專題講座,向廣大市民、住宿預訂業務實體、房地產中介團體、本地社團等闡釋法律重點,加深其對新法的認識。

    倘遇上懷疑個案,居民可透過旅遊局廿四小時熱線(853)2833-3000舉報。公眾欲了解更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可瀏覽專題網頁:https://www.dsaj.gov.mo/other/p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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