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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新增五年檢討都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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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4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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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新增五年檢討都更法



林倫偉(左) 、陳澤武。


二常會昨細審“都更法”草案

    獲發使用准照日起算樓齡

    二常會:新增五年檢討都更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繼續細則性審議 “都更法”草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官員列席。議員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時表示,政府會新增檢討機制的條文,建議“都更法”每五年檢討一次。

    “都更法”草案訂明樓齡及業權百分比的計算方式,建議樓齡是自樓宇獲發使用准照之日起計算;倘屬無使用准照情況,則按主管實體發出的載有經適當證明該分層建築物可供使用的日期文件為準。

    陳澤武解釋,考慮到部分樓宇先發出臨時登記,但因“做契”或其他原因而花費較長時間才完成確定登記。因此倘屬無使用准照的情況,樓齡則按主管實體可證明使用日期的文件日起計算,如市政署發出門牌日期,“有門牌郵寄信件,代表大廈已開始使用”。

    法案並提出重建方案和重建協議兩個概念。重建方案是指收集業主重建意向後,須製作重建方案,內容包括重建樓宇的資料,各獨立單位在重建後的具體分配,預計執行重建的負擔總額、各單位須負擔的數額及支付方案,及獲主管實體核准或附條件核准的工程計劃草案。

    重建協議四年有效

    重建協議,是指符合重建業權最低百分比的所有權人,以重建方案為基礎,透過公證書方式訂定的協議。內容包括重建樓宇的資料,重建樓宇的登記,計劃興建的樓宇及獨立單位的資料,各獨立單位業主的資料,預計執行重建的負擔總額及各單位須負擔的金額等。

    法案並訂定重建協議之後的四年內,須得到所有業權人同意,包括開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否則重建協議失效;若在取得所有業權人同意重建後的四年內未獲建築物拆卸准照,重建協議同樣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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