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旅修訂法律過渡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制度,以更有效應對非法旅館的問題,新頒佈的第三∕二○二二號法律《修改第三∕二○一○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將於四月一日生效。
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生效後,在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的情況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非澳門居民提供住宿服務,就會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外地研究人員;外地親戚來澳旅遊,招待其在家中留宿等)除外。
為讓法律生效前已經開始的合法租賃關係不受影響,是次修法訂定了過渡規定,只要在法律生效前(即四月一日前),提供住宿者與上述非澳門居民已訂立租約或續期,並已就該租賃關係向財政局提交房屋稅申報書,則在租約期滿或續期期滿前按有關租約所提供的住宿,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即不會受到處罰。
不過,當租約或租約續期期間屆滿後,租約即告失效,並且不得續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 / 二○二二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旅遊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