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文件具備七內容方有效
澳信託服務擬須委託金融機構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討論《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委託人一定要委託金融機構開展信託服務,相信立法後有助推動金融機構及信託服務的發展,亦有助推動現代金融的發展。
二常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歷時約三個小時。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會上主要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的問題清單,由於法案的技術性較強,討論的進度較慢,昨完成首四條條文的討論,今日將續開會討論“信託法”。
財產信託需公文書
法案建議,合同信託的設立以私文書作出,但因組成信託財產的財產性質而須採用其他方式除外。陳澤武解釋,政府原意是想合同信託可用私文書作出,但信託中的部分財產(如房地產)需用公文書,則整個信託財產均需用公文書作出。
但有議員及法律顧問指出,若整個信託財產均用公文書作出,費用昂貴,且程序複雜,建議僅需公文書的財產用公文書作出,其餘部分仍可用私文書作出,政府覆稱會考慮。
法案並規定信託設立文件須具備七項內容,方視為有效,當中包括受託人的識別資料。有顧問疑惑,若遺囑信託出現疏忽,沒有指明受託人,是否仍有效?陳澤武引述政府書面回覆,如果遺囑信託沒有指定受託人,則該部分的遺囑信託內容無效,並根據民法典作出處理。政府認為,委託人一般會與受託人(金融機構)商討信託內容並草擬合同文本,無指定受託人情況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