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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保養實體無須買民責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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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3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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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保養實體無須買民責險



羅立文


宋碧琪(左)及李靜儀


一常會昨續審升降機法律制度

    一常會續審法案   政府建議刪相關強制條文

    升降機保養實體無須買民責險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會後表示,前日與相關部門、保險公會商討後,將會刪除有關條文,即日後電梯公司無須強制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關注民責承保範圍

    閉門會議歷時約兩個半小時,羅立文、工務局副局長黎永亮等列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表示,會上主要討論法案第十條建議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須包括保養實體因從事業務而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

    李靜儀表示,是次會議延續上次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十條條文,當時委員會關注民事責任保險中承保範圍、金額、市場上有否該類型產品可購買及實際操作問題等,司長承諾與相關部門、業界溝通。政府代表昨日回應,建議刪除條文,不強制保養實體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業主按需購買保險

    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引入民事責任保險,原來構想是當電梯發生問題引致受傷等情況,可透過保險承擔,但再與相關部門及業界商討後,實際操作上會存在問題,包括較難訂定、市場上未有相關產品等,故政府評估後,建議刪除條文,不強制保養實體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交由大廈業主按需要購買公共責任保險等。

    委員會認同政府指實際操作困難,亦有比較香港及內地均無專門針對升降設備要求保養實體購買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的做法;委員會認為日後可鼓勵由業主、責任人決定是否購買。

    九百技術員足應付

    保養合同種類方面,法案建議將來會分基本保養合同及全面合同,但無強制規定一定要全面更換,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把合同分成兩類是留有彈性予責任人作出選擇,政府代表並指法案及補充性行政法規對保養合同是有限度、基本的要求,但不妨礙雙方可按需要,將來責任人在訂定基本合同外,可選擇更彈性訂定全面保養合同。

    會上討論到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相關條文,委員會關注升降設備技術員數量是否足夠應付市場需要。李靜儀引述政府指,截至去年十一月,有九百二十九名已登記的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及機械工程師,政府相信數量可滿足需求,且法案生效後,或有更多工程師投入市場。委員會關注人員持續培訓及培訓資格,政府同意將在法案優化持續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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