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工作合同需分清
隨着社會及科技發展、大眾工作及生活習慣的改變,外賣需求日益增加,不少外賣平台亦應運而生,“外賣車手”則是外賣平台重要組成部分,“外賣車手”也越來越多,當中不乏利用下班時間投身加入“外賣車手”行列的人士。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理事長、律師黃傑認為,為保障自身權益,“外賣車手”應盡早清晰自身是屬於勞動合同,還是提供勞務合同。
黃傑表示,《民法典》第一〇七九條已就勞動合同的概念作出規定,“一、勞動合同,係指一人透過收取回報而負有義務在他人之權威及領導下向其提供智力或勞力活動之合同。二、勞動合同受特別法例規範。”而提供勞務合同的概念則規定於《民法典》第一〇八〇條,“提供勞務合同,係指一方在有或無回報之情況下,負有義務將自己智力或勞力工作之特定成果交予他方之合同。”
勞動合同從屬分明
透過對比以上的條文可以得出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合同具有以下的不同點:一、等級從屬關係方面。在勞動合同中,合同雙方存在明確上下級關係,僱員是在僱主支配及領導下工作;而提供勞務合同的雙方是處於平等的合同地位關係,雙方是以合同成果為目的。
二、管理行為方面。勞動合同的僱主可以對僱員作行政上的管理,例如安排僱員周休、批准僱員的年假等;在提供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的一方在工作過程相對自主,可自行安排作息等。
三、物資支援方面,勞動合同之僱主會提供工作所需工具或設備予僱員;而提供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一方則須自備工作所需的工具或設備。
勞務完成方有回報
四、獲得回報的前提方面。在勞動合同中,僱員只需提供工作即可獲得回報;而在提供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的一方需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才有權收取回報。
除以上之不同外,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合同適用之法律亦有所不同。勞動合同所適用之法律主要有《勞動關係法》、《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彌補之法律制度》、《職業稅規章》(僱主為僱員申報職業稅)、《社會保障制度》(強制性供款);提供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典》、《職業稅規章》(自僱職業稅)、《社會保障制度》(任意性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