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指犯罪故意程度極高自制力極低
操縱賣淫犯申假釋被駁回
【本報消息】一名保安部隊成員涉觸犯操縱賣淫、加重侮辱罪、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等被判囚三年三個月。其於獄中服刑兩年兩個月後向中級法院申請假釋。中院指出,囚犯的犯罪故意程度極高,自制力極低,完全漠視執法當局權威。提早釋放被判刑人將對法律的威懾力構成負面影響且不利於社會安寧。裁定駁回其假釋申請。
獄中表現被評一般
案情指出,於一七年四月,初級法院裁定上訴人多項操縱賣淫罪成,判囚三年徒刑,緩刑三年。同年,初院再裁定上訴人加重侮辱罪、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等罪成,兩案十二罪競合,合共被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單一刑罰。上訴人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一九年六月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兩案並罰,同樣合共被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
上訴人已於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服滿刑期的三分之二。
根據上訴人在監獄的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表現為“一般”,屬信任類。服刑期間有一次違反監獄紀律的紀錄,尚有一宗懷疑違規行為正在調查。上訴人在服刑期間,其妻子及家人都有定期前來探訪,給予支持及協助,與家人的關係沒有因入獄受影響。
上訴人表示如獲得假釋,將會與妻子及子女一同居住,並將協助經營其妻子開設的貿易公司,暇時則打算進修英文等,以便提升自己的能力。
自控守法意識薄弱
中級法院指出,在特別預防方面,被判刑人本次為首次入獄,服刑至今約兩年兩個月,服刑期間有一次違反監獄紀律的紀錄,於二○二○年因使用粗言辱罵及出手傷害一名囚犯的身體而被處分。
另外,被判刑人尚有一宗涉嫌持有違規物品的事件正在調查,其在服刑期間行為的總評價為“一般”,反映被判刑人的守法意識及自控能力依然薄弱,其在獄中的行為仍有待改善。
根據卷宗資料,被判刑人是次涉及兩宗案件被判實際徒刑,被判刑人對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多次說出侮辱言詞,並在反抗期間導致兩名警員受傷,其後於警局等候時用手提電話拍攝在場所內的四名警員,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
另外在“操縱賣淫罪”的案件中,被判刑人與同案另一名被判刑人分工合作,為多名內地女子提供賣淫場所及工具,以協助她們在澳門從事賣淫工作,並從中獲取金錢利益。被判刑人犯案的不法性及故意程度較高,以及並非偶然犯罪。
儘管被判刑人在是次假釋聲請的信函中表示對其罪行作出反省及感到內疚,但考慮到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曾有違規紀錄,以及被判刑人曾為保安部隊成員,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仍為金錢利益作出上述犯罪行為。因此,法庭認為尚需通過更多時間觀察,方能確信其已有強大的內心動力改過自新,避免重蹈覆轍,並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及不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