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駕駛最高罰一萬禁駕一年
【本報消息】治安警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超速”規定,除罰款外,更可罰“停牌”。
治安警表示,其中《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駕駛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三十公里/小時以下者,或駕駛重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二十公里/小時以下者,可罰款六百至二千五百元。
第二款,駕駛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三十公里/小時或以上者,或駕駛重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二十公里/小時或以上者,可罰款二千至一萬元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
治安警稱,將持續部署警務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改裝車輛及超速駕駛等違法行為,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並呼籲車主應守法出行,注重交通安全,切勿非法改裝車輛及超速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