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通報兩店違法經營匯兌
【本報消息】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昨日出版的特區政府公報上刊登通告指,向商業場所“新天地珠寶電訊”、“新天地押”及其蔡姓負責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在未經許可下,於二一年六月廿八日至二○二一年七月七日期間,從事匯兌業務及在第三人於其位於澳門特區的店舖內交付相關款項後,為第三人於境外交付款項。
金管局通告指,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明示準用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可科處金額由一萬至五百萬澳門元的罰款。
另外,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同一條款第三款的規定,當違法者作出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五百萬澳門元的一半時,即高於二百五十萬澳門元,罰款最高限額可提高至該利益的兩倍,且不妨礙按照法律規定,尤其是《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條,科處附加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