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期間駕駛屬犯罪
甲因作出交通違法行為,被法院科處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六個月,但停牌期間,甲仍罔顧法紀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最後甲在一次警方查截車輛的行動中被查獲並作出檢控,究竟甲觸犯甚麼罪?
上例中,由於甲在“禁止駕駛”期間內仍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例如獲澳門認可的國際駕駛執照),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或吊銷透過該法第80條規定的特別駕駛考試而獲得的證明文件)。
根據《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觸犯“加重違令罪”的行為人,其可被處以最高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是,在上述駕駛執照或相關的駕駛證明文件被吊銷情況下,自該處罰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一年內,如駕駛員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即使他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例如獲澳門認可的國際駕駛執照),同樣會以“加重違令罪”作出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2條,以及《刑法典》第31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