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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截訊擬最高三年徒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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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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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截訊擬最高三年徒刑罰金



宋碧琪(左)及李靜儀

    不當截訊擬最高三年徒刑罰金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表示,法案建議不當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及不當使用資料等會作刑事處罰,當中不當截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政府代表解釋相關刑法的量刑原因指出,由於涉及截取通訊,故訂定較嚴厲的規定,對相關法益有更全面的保障。

    對法益更全面保障

    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李靜儀及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指出,是次會議討論到第三章關於義務及四章處罰制度。

    法案第九條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存紀錄,及依照法定程序向警方提供紀錄及合作義務,保存在澳門特區一年,不作保存或無按安全、完整及保密方式保密均有罰則。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法案訂定十二種罪行才可截取通訊,是涉及內容,要求電信公司提供通訊的紀錄是不涉及內容,只是提供服務類型、通訊日期、時間及長度等,與截取通訊內容不同,且提供紀錄的做法是針對任何犯罪的情況,政府可作程序要求提供紀錄,即如有理由相信通訊紀錄有助於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司法當局得以批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通訊紀錄。

    十二罪行才可截訊

    緊急情況下可先取得通訊紀錄之後再進行追認程序,法案建議如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紀錄與犯罪有關而可作為證據,且如延遲採取措施可對具重大價值的法益構成嚴重危險,則即使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亦可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者提供相關通訊紀錄。須立即將所實施的措施告知有權限司法當局,並由其最遲於七十二小時內宣告有效,即追認程序,否則該措施無效。

    委員會關注建立程序的原因,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是參照其他地區對於重要的犯罪行為有緊迫性,如綁架、殺人等嚴重罪行的刑偵十分緊急,警方需要快速行動,故取得通訊紀錄過程先通知相關營運商提供紀錄作調查需要,之後再作追認。政府代表強調截取通訊必須取得法官許可,故兩者有不同。

    委員會關注當局會否公佈截取個案數字方面,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適宜由法院決定如何處理公佈數據,不宜由警方公佈。此外,政府初步構想法案通過後預留數個月才生效,法案第九條有關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保存紀錄義務的規定則自法律生效之日起滿一年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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