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防範新穎通訊工具影響打擊罪惡
當局截取通訊不隨意擴方式
【本報消息】正在立法會一常會細審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建議通訊截取方式,除監聽、錄音、 錄影等,尚有“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偵目的方法”。立法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近年通訊科技發展迅速,立法須防範可能出現的新穎通訊工具或方法,以便打擊嚴重及特定犯罪。但強調“其他方法”限定在必要及刑偵目的下才能進行,不會隨意擴大通訊截取的方式。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
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就法案建議通訊截取方法,包括監聽、截收、錄音、錄影、複製或其他類似的必要及符合刑偵目的。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立法時已盡量清晰可截取通訊的方法,但基於近年通訊科技發展迅速,日後可能出現新穎通訊工具或方法,因此立法時宜作出相應配合,以便打擊嚴重及特定犯罪。
不另立索償制度
法案又建議當法官認定通訊截取屬不正當,應通知受損害人士。委員會關注會否設立專門索償制度保障相關人士。
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現行刑法典或民事賠償一般制度已有相關規定,受損害人士可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請求賠償,因此政府認為沒必要設立專門制度。
查閱筆錄有規限
法案亦清晰,自偵查終結起,嫌犯、輔助人及被通訊截取者,均可查閱有關筆錄,政府相信此舉有利於保障嫌犯的辯護權,及保障輔助人查閱卷宗的權利。不過,若法官有理由相信,嫌犯、輔助人或被通訊截取者一旦知悉筆錄及通訊截取的內容,可能令偵查或預審目的受損則不適用。換言之,法官有一定權限,為免偵查或預審目的受損,可決定嫌犯或被通訊截取者查閱筆錄的時間點。
另外,政府向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多個國家或地區在通訊截取上採取的方式,由比較法得知,澳門採用雙重司法監督方式,即由法官審批、檢察官監督,通訊截取方式相對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