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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2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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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遵從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為被告利益而提起的刑事上訴

    法院應遵從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二一年六月十日初級法院裁定被告以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二○四條第二款b項結合第一九八條第二款a項及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及一項同一法典第二六二條第三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持有禁用武器罪,因符合第六/二○○四號法律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而分別判處被告五年徒刑及九個月徒刑;兩罪併罰,合共判處其五年六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其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成立,認為在被告實施的搶劫罪及持有禁用武器罪之間存在吸收關係,後者被前者吸收,故廢止初級法院的決定,改判被告觸犯一項《刑法典》第二○四條第二款b項結合第一九八條第二款a項及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因符合第六/二○○四號法律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而判處其五年六個月徒刑。

    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被告提出上述兩罪經吸收後只剩一項搶劫罪,初級法院在裁判中已經考慮到該項搶劫罪的相關加重情節,並就此作出判處五年徒刑的決定,故在沒有其他新的加重情節須予以考慮重新量刑時,中級法院應與初級法院所認定的刑罰相同,同為判處五年徒刑。被告認為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九九條所規定的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九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在僅由被告、或檢察院專為被告利益、又或兩者均專為被告利益而提起的上訴中,法院不可在刑罰的種類及具體量刑上加重對被告的處罰,使其受到損害。在該案中,由於僅被告提起上訴,所以法院應遵從禁止不利變更原則;換言之,中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時不能加重對被告的處罰。在該案中,中級法院認為兩罪之間存在吸收關係,改判上訴人僅觸犯一項搶劫罪並判處其五年六個月徒刑,高於初級法院因該罪而適用的五年徒刑的刑罰,維持初級法院以兩罪併罰而判處的單一刑罰。合議庭續指,如案件已不存在犯罪競合的情況而被告僅因一罪而被處罰,上級法院的判刑不可高於初級法院因該罪而適用的個別刑罰。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裁定被告上訴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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