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規定(二)
上集提及,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須繳納不動產租賃印花稅,而有關稅項是以合同內租用期的總租金為基礎計算,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出租人應自訂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而稅率為總租金的千分之五。
那麼,如果出現加租、提前終止租約等情況,不動產租賃印花稅應如何計算呢?以下會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根據第一七/八八/M號法律《印花稅規章》第27-A條的規定,在不動產租賃合同生效期間,如果當事人作出加租、減租、提前終止合同又或延長合同期等,出租人必須按照以下規定作出通知,並繳交差額或申請退還相關稅款。
1. 加租:出租人應自加租產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該局對可課稅金額的差額作附加結算。否則,出租人除須補交附加結算的印花稅款外,還負上倘有的行政違法罰款。
2. 減租:出租人可自減租產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已繳印花稅與應繳印花稅的差額。
3. 提前終止租賃關係:出租人可自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自不動產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有關合同期滿之日為止的已繳稅款。例如甲乙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租賃期為一年(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卅一日),但之後雙方透過協議,租約將提前於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終止。在此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申請退還由二○二二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的已繳稅款。
4. 延長合同期:如因修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條款而延長合同期,出租人須於延期之日起六十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該局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如上例,假設甲乙協議將原定的租賃期由二○二三年一月一日延至二○二三年三月卅一日,則出租人須自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六十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對有關之不動產租賃印花稅作附加結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七/八八/M號法律《印花稅規章》第27-A條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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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