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訂管理辦法 長期在粵居住或工作且符條件
澳居民可申請粵非遺傳承人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制訂《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二○二二年一月起正式實施,明確長期在粵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澳門居民可申請廣東省非遺傳承人。
(廣州十三日電)
本報記者 池曉東 報道
培養隊伍代代相傳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人表示,現時,廣東共認定了六批共八百三十七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其中健在七百人。他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最具有活力的主體,在保護傳承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客觀上也存在着部分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計劃性不強,傳習效果不明顯,對政府給予的傳習補貼用途不清晰等問題,甚至還有個別代表性傳承人未有效履行職責等情況。
為規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廣東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着力培養好傳承隊伍,將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制訂,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本“辦法”。
設傳承人退出機制
“辦法”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在全國省級層面率先探索認定傳承群體。“辦法”規定,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群體。個人指單個自然人。群體由兩名及以上自然人構成,他們分別掌握某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踐的重要環節或核心技藝,相互間不可或缺、分工協作,共同承擔該項目傳承工作。
二是吸納港澳地區傳承人共建文化灣區。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同源、人緣相親、民俗相近,保護、宣傳、利用好灣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共建人文灣區的必要之舉。為此,省文化和旅遊廳鼓勵長期在粵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報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並將其寫入“辦法”,符合廣東實際,極具灣區特色。
三是完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實施動態管理,明確了六種取消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此外,針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辦法”中也予以更細緻、人性化的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傳承人將被列入“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鼓勵地方給予優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