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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分兩大類二十小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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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1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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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分兩大類二十小項

    土地用途分兩大類二十小項

    【本報消息】按照《城市規劃法》,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條件是根據土地的分類及用途在城市規劃內訂定,為此須制訂施行細則,把土地使用類別細分為符合城市發展策略的次類別。經聽取土木建築和工程業界團體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細分土地使用類別,訂定在城市規劃的編制、檢討和修改程序所須遵守的土地分類和用途的準則。法規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都市用地分七用途

    法規訂定了土地分類須遵守的準則,將土地劃分為 “都市性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土地用途原則方面,在遵循土地分類的情況下訂定其利用內容,並根據兼容使用原則、分級原則、優先使用原則和穩定原則,按澳門特區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的優先性訂定土地使用類別的主要使用目的。

    法規又明確土地使用類別,都市性地區的土地用途分為七個類別,分別為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旅遊娛樂區、公用設施區、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公共基礎設施區。不可都市化地區的土地用途只有生態保護區。

    非都市化保護生態

    法規細分土地次類別,經考慮經濟活動的性質、城市發展的特定社會經濟需求、土地的特定使用、規劃參數及固有特性,將都市性地區的七個土地使用類別將細分為十九個次類別,分別為H1類居住用地、H2類居住用地,C1類商業用地、C2類商業用地,工業用地,TD1類旅遊娛樂用地、TD2類旅遊娛樂用地,文化設施用地,政府機關設施用地,宗教設施用地,教育設施用地,社會設施用地,康體設施用地,衛生醫療設施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交通設施用地,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用地。不可都市化地區的土地使用類別只有生態保護用地一個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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