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中介利博彩業健康發展
《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正式進入立法會等待審議,修訂案對現行博彩法作了大幅的修改,加強了對博彩業經營的規範和監管,冀令本澳這個支柱行業更健康發展。當中大幅修改的“博彩中介人”條文,備受關注。
博彩法修訂案更大程度上將博彩專營權納入正軌,“誰投得賭牌誰經營”,法案訂明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批給數量最多為六個,明文禁止轉批給。博彩業開放廿年,不少規定已不合時宜,現有博彩法最低兩億元的資本金額已追不上經濟發展。修訂案建議調升承批公司資本金額至五十億澳門元,一方面確保承批公司具有足夠的財力營運,同時防止不具財務能力的公司參與競投,以至出現不規則行爲。
博彩業的營運涉及大量資金,容易衍生利益爭奪等亂象。修訂案亦體現了對相關現象的關注,如規定娛樂場必須設在屬承批公司的不動產內,貴賓廳一類“衛星賭場”將進入歷史,有利博彩業集中管理和發展。
另一方面,修訂案提出大幅修改“博彩中介人”條文。現行法例對中介人的准入門檻要求偏低,自賭權開放至今,“中介人”出現眾多不規範及負面問題。未來從事博彩中介業務須取得由經濟財政司司長發出的博彩中介准照,每一博彩中介僅可於一家承批公司內從事博彩中介業務,並明文禁止博彩中介與承批公司以任何形式或協議,分享娛樂場內的收入或承包娛樂場的專用區域,博彩中介僅以收取佣金為承批公司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活動。此舉意味着“博彩中介人”的黃金時代結束,但並非完全取締中介市場,而是對中介業務作有效的管理,加強資格審查,回歸“中介”工作,減少各種因中介衍生的疊加風險,亦可以把不合資格的中介排除在外,有利博彩業的健康發展。
對博彩中介業務作更嚴謹規管,將減少不法行為和亂象,避免對民生社區造成影響。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