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質疑進公共部門強掃場所碼法律依據
張司:綜合多項法律防疫
【本報消息】現時進入公共部門強制掃“場所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經過分析,認為在公共部門推行法律上“冇問題”,當局不是單純依賴“傳染病防治法”,是綜合衛生局組織法等法律來使用。
強掃合法“冇問題”
本周一起進入公共部門須透過健康碼APP作行程記錄,否則不可進入場內,對於有關的法律支撐問題,張永春昨出席立法會小組會後受訪表示,當局已作法律分析,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要求,並已諮詢相關部門意見,他認為法律方面“冇問題”,可在公共部門推行。
及後或推私人場所
至於私人地方是否有權拒絕不掃碼人士入場?他指,知道有市民尤其是長者未必有手機進行“掃碼”,故公共部門已按照相關指引做好相關安排,提供“反掃碼”服務。運作至昨日,暫時收到的反饋良好,有些方面可作完善。現階段先在公共部門推行,待完善“反掃碼”操作及完成各方面的評估後,甚麼時候及具條件、私人部門如何考慮,相信衛生當局會作相關考慮及決定。
防治法暫無須調整
他又認為,“傳染病防治法”因○三年的“沙士”疫情而制定,這兩年因新冠疫情已不斷檢討,總體而言,制定的制度相對完善,法律依據框架穩定,暫時未見有大的方面或緊急需要立即作出調整。但也會留意各界對該法的意見,正收集相關資料。
被問可否將支撐“掃場碼”的相關法律由公共部門延至私人地方推行?張永春稱,整個防疫政策的推行,不是單純依賴“傳染病防治法”,還有其他法律支撐,如衛生局組織法,賦予衛生當局權力權限,是綜合來使用。
有記者問及對於市民虛報健康碼行程有何處罰?張永春表示,健康碼申報屬新事物,在制定“傳染病防治法”之時未有考慮到市民需要透過手機自我申報健康狀況及旅居史。而“傳染病防治法”對於有出入境的市民健康狀況有相關規定,但沒有出入境的居民健康申報的確沒有明確規定。
全民防疫重於處罰
不過,張永春認為,這暫時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暫無須修法堵塞漏洞,更重要是制度如何推行、如何遵從,共同配合特區政府的防疫措施制度上的要求,做到全民防疫,而非急於修法推出處罰性措施。他又稱,就如“傳染病防治法”沒有規定強制市民戴口罩,但普遍市民都遵從當局的防疫要求,在公共場所戴口罩,並非因為“傳染病防治法”明文規定設有處罰性措施。
整個防疫過程中,他冀社會理解,一些防疫措施總之出發點是正確,顧及到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以及各方面的權利平衡,亦是法律需要達到的目的。